欢迎来到 信用中国(贵州)
[双公示]帐户注册 [双公示]系统登陆 意见建议 网站声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主页 > 联合奖惩 > 领域联合奖惩

文章搜索

路警联动,打击超限运输

发布时间:2018/03/28|来源: 贵州都市报数字报|专栏:领域联合奖惩

分享到
省交管局召开全省公安交警目标考核工作座谈会。资料图

为优化路警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实现交通运输和公安交管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管理,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较多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应在超限检测站加强执法力量配备,建立联络通讯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确保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地处省际多条国省道或重要县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要通道,货车交通量较大的,超限检测站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管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

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检测,发现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处理,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处理,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至超限检测站点后,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理,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要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

对未完成入口检测设施建设的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秩序管理部门要根据违法超限超载情况,适时使用便携式移动检测设备,在收费站入口开展联合流动治超,对经流动检测确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引导至附近的超限检测站点或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地方,交警、路政执法站点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在高速公路出口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使用出口计重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公安交管部门。对于拒不接受引导或拒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录入至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信息库,并在其接受处理前拒绝其通行高速公路。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发挥治超牵头部门作用,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动路警联动治超,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治超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联合执法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