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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文化体育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9|来源:信用儋州|专栏: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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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文化体育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文化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儋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海南省儋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儋府办〔2017〕21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文化文化体育领域监管,促进行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海南省儋州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体育领域包括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体育市场。

第三条 “诚信红名单”(下称红名单)是指文化体育领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诚信黑名单”(下称黑名单)是指严重违反文化体育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通过“诚信红黑名单”(下称红黑名单)的发布,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文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 红黑名单由局机关各科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谁管理、谁提报”的原则,将经营主体列入红黑名单。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列入红名单: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被政府或部门表彰并获得荣誉称号;

(二)经营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三年内没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等负面信息;

(三)没有经营不良文化产品,没有经营假冒伪劣文化产品;

(四)没有其他不良诚信信息。

第七条 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的期限为一年。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列入机关3日内移出红名单。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八条 应当对被列入红名单的经营主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进行重点扶持,纳入文化系统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费用减免、银行信贷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第九条 对被列入红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提出异议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红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条 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体育领域经营活动被取缔的;

(二)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被吊销许可证的;

(四)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撤销或者因伪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科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文化体育领域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儋州市文化体育领域红黑名单。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二年的,列入机关未再发现其有违反文化体育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移出黑名单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机关应当在知道相关决定后3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黑名单。

第十七条 向涉嫌严重违法经营主体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第十八条 应当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自由裁量基准上限,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要求,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五日以内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儋州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