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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五”规划》

发布时间:2018/06/04|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栏: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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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十三五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总体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形势要求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海南省将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来抓,大力推进“诚信海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组织推进机制不断强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设立了海南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建立了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2014年10月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2015年9月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建立了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开通了“诚信海南”网和省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网,向社会公众提供了信用信息的查询窗口。

联合奖惩工作不断深入。海南省各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探索和尝试,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联合奖惩措施,加大了失信惩戒力度。

总体而言,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处于构建基础、探索发展的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例如:市县政府组织体系不健全、平台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行业发展不均衡、信用市场不健康、奖惩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形势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其任务分工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工作部署,明确提出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正式发布,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总体的规划和方案。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均明确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重大改革措施、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和重塑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因此现阶段海南省应加快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是完善科学发展机制的迫切要求。

促进社会转型。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组织形式及管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交流更加密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国际品牌和声誉,降低对外交易成本,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要条件,是推动建立客观、公正、合理、平衡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适应全球化新形势,驾驭全球化新格局的迫切要求。

当前,全省正面临国际旅游岛建设第二次重大历史性机遇,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总目标,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建立与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成为迫切要求。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规划部署,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海南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结合旅游、农业、医疗、金融等12个重点产业,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支撑,以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体系构建为关键,不断完善适应省情、体现海南特色、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信用体系,促进“诚信海南”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国际旅游岛、建设美丽海南“三大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示范带动作用,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健全社会信用管理的体制机制。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和方式,尤其要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服务功能,优化资源配置,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海南实际,统筹规划,明确总体思路、目标和实施步骤。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抓住关键环节,形成工作示范,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既要进一步加强信用立法、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标准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又要促进各项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做到有法必依,不断提升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尤其要妥善处理好信用信息征集使用与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关系。

强化应用,注重实效。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价值挖掘,加强信用服务创新和产品供给,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在政府管理和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环境。

(三)建设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符合国家总体要求、与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体制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形成一整套支撑“诚信海南”建设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成覆盖全省所有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归集和安全共享,推动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在经济社会各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显著减少,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信用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以地方综合性信用立法建设为重点,以细化奖惩制度为核心,结合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和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信用信息全面共享基本实现。完善省级和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枢纽作用,纵向与国家及各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法加强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大数据资源。

——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发挥作用。加快推进信用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建成与海南省经济、社会、区域发展特点有效结合的14项重点工程,有效推动依法治省、海洋强省战略的实施。各重点领域信用管理与奖惩制度全面建立,社会信用意识普遍增强,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的社会管理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违法失信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信用服务形成区域特色。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将社会信用理念贯穿到海南地方发展、改革创新、重点产业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对外开放等工作中,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信用服务体系。

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深入推进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

1.坚持依法执政。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政府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各级各部门发布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平台建设,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市县、各部门要细化、公开本单位政府信用信息目录和公开范围,进一步明确政府信用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互通共享进行分类管理。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突出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要在提高政策执行力、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树立政府的诚信施政形象,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公务员考录、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管理、安排政府扶持资金等管理事项中,优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

4.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不得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

5.构建政务诚信政策传导和奖罚机制。加强大政方针、时事新闻及政务信用体系建设动态的宣传报道力度,扩宽政策信息传导平台,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以正确的诚信理念引导群众的行为,通过改变意识形态来调整公众的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营造诚信环境,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行为寸步难行。

6.加强公务员信用管理和诚信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培训,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7.关注社情民意新动态。从政务服务大厅评价系统中获取政务评价信息,了解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找准基石。通过政府舆情部门和平台大数据监测,搜集媒体对政府的正面或负面报道,加强网络信息引导和管理,规范公众舆论参与,提升政府网络执政能力。大力推进“阳光信访”,提高信访举报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维系商业活动、降低商务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保障;是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有效措施。以信用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承诺和质量承诺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年度公示制度、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制度、产品质量追溯、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制度、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和质量信用报告发布制度,动态记录、更新和维护发布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情况,通过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质量信用记录,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质量信用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异地查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

加快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可追溯制度,严格实行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建设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和共享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信用记录,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行业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推进商品销售企业诚信计量建设;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建设流通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完善失信提示、预警、“黑名单”、信用修复等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举报,参与监督。

推进对外经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进出口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监管制度,将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与进出口管理措施结合起来,实行差别化通关政策。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分类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3.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完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交换。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发布和奖惩制度。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价结果的公开方式以及奖惩措施;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依法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质监等部门的信息合作与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信用信息的联动管理,依法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与应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制度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4.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建立价格诚信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立价格信用信息系统,做好价格信息披露工作,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案件,推动实施奖惩制度。

5.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实施信用动态化监管措施。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守法诚信建设。坚决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虚假合同行为;打击违反城乡规划行为,防止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工程建设类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注册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报建审查等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动态核查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形成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建立全省建设系统信用数据库,完善省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实现“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规范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6.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制定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共享和统一发布。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

推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应用建设。建立涵盖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鼓励市场主体运用社会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强化联动惩戒。完善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完善招投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8.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整合交通运输、驾驶培训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强化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戒。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驾驶培训时,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驾驶培训企业和从业人员。

开展交通运输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信用考核评价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制度等诚信管理制度。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以及驾驶培训企业,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考核评价,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9.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建立统计诚信管理、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统计失信惩戒制度等,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

建立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统计单位、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调查企业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完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10.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实施信用分类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动态化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机制。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提高社会领域从业机构和人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水平,以信用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保障房的条件审核,保障诚实守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制度,加大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参保人员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设全省集中的社会保险数据库。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参保制度建设,建立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库,规范参保缴费行为。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打击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信息共享核对机制,加强与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横向比对,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强化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管,将各类骗保、骗救、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失信行为。

2.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引导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建立覆盖全省的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等信息记录,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库。大力推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研究制订针对失信单位的重点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创建活动。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通过组织劳动保障诚信宣教活动,营造用人单位诚信践诺、合法用工,劳动者恪尽职守、敬岗爱业的新局面。

3.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

建立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将教学、科研人员中存在的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违纪舞弊、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违纪舞弊等问题。

建立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等。

4.文化、体育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文化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文化、体育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档案。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和体育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

制定职业文化、体育等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

实施分类监管,加强联动执法。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文化、体育网络经营活动的诚信管理,规范文化、体育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5.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引导上市辅导期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

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守法诚信自律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行政、司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鼓励省内各行业、各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集中组织力量开展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企业、个人知识产权保护黑名单制度。

6.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强化环境管理,建立监测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与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公布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环境保护企业节能诚信档案与评价机制。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建立与发布重点企业履行清洁生产审核守信记录或失信记录。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核查,建立企业碳排放行为诚信档案与评价机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落实节能责任的信用等级予以公开发布。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环资项目评审专家的信用考核、评级和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行环评、能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

7.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增强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内容,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守信自律意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8.自然人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记录。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省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

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9.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档案和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

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严打失信行为。持续开展互联网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强化技术防范能力,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健康、有序流动。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应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1.法院公信建设。

全面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加大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建设,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规范庭审活动和司法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深化司法民主。创新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完善便民服务体系,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洁建设,努力争创公信法院、公信法庭和公信法官,增进与社会互动交流,形成社会信任法官、信服裁判、信赖司法的良好局面。

2.检察公信建设。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加强检务公开制度建设,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按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其他政法机关的监督制约。深化司法规范化和检察信息化建设。强化案件管理,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5.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完善落实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建立被处罚处分律师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加强执业案卷质量评查。建立健全司法考试违纪档案,推进司法考试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和推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承诺制度,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关系。

6.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四、着力推进信用建设重点工程

信用建设重点工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海南地方经济、社会、区域发展等有效结合,在信用示范区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将社会信用理念贯穿到海南地方发展、改革创新、重点产业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对外开放等工作中去,将有效推动海南依法治省,海洋强省战略的实施。

(一)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1.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生产标准,诚信生产、诚信经营、诚信用工,肩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

2.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推动企业建立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倡导企业设立专门信用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增强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3.推动政府部门、银行机构等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及评定结果的应用。对守信中小微企业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共同开展以政策扶持、信用评价、融资对接、定期监测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培育计划,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重点在省内旅游园区、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园区、物流园区、临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健康教育园区等六类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开展信用成果应用示范,使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融资贷款、税收减免、人才住房、租金减免、研发补助、各类补贴等方面享受更大便利。

(二)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推动海南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旅游业的信用环境,加速旅游要素国际化改造,尝试建立旅游产业信用应用和改革创新的试验区,将海南打造为世界一流的休闲度假国际旅游岛。

1.加快旅游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从规范旅游信用服务的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构建全省旅游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旅游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交换、综合评价等服务功能,实施旅游政务管理,建立全省旅游诚信监管平台。

2.完善旅游服务信用信息监管。按照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旅游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设旅游诚信基本信息库,定期公示旅行社、星级饭店、导游人员违规受处罚情况。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对旅游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研究建立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系统,联合社会力量,扩大监督范围,提升监管效率。

3.构建旅游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旅游领域诚信示范创建活动,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予以便利。对旅游诚信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正面引导。建立旅游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旅游服务企业、当事人的“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研究制定旅游领域失信行为举报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旅游领域失信修复与守信正向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失信信息有效期、失信行为改正说明、及时撤出不良行为“黑名单”等措施,对已切实悔过改正以前有失信行为的旅游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4.加大诚信旅游宣传力度。将诚信建设作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旅游行业“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诚信建设氛围。进一步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深入开展“讲诚信、促发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旅游服务质量宣传周”和“最美导游”等多种旅游服务质量主题活动,继续开展文明旅游和旅游志愿者服务等社会活动。不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在全省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氛围和环境。

(三)特色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特色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是农村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特色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是海南省做强、做优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需要,将为海南地方特色农业改革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1.探索经营主体信息采集的方法和渠道。以海南冬季瓜菜基地、南繁育制种基地、热带水果基地、天然橡胶基地、海洋渔业基地等农业基地为信用示范区,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采集种植农场主和种养殖专业户的个人征信记录。加大信息数据采集,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特色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信用信息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2.制定适用热带农业产业的信用评价体系。结合海南地方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建立适用地方多种特色农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选择基础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市县(区)作为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结合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提高经营主体、广大农民和村、乡干部的信用观念,促进经营主体信用意识的提高。

3.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重点在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

(四)海洋经济信用建设示范工程。

强化信用管理在海洋经济、海洋科技创新、海洋资源开发服务、海上救援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推进全省统一海洋信用管理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建立信用体系数据库,通过归集、整理涉海企业、法人和个人基础数据、监管处罚登记数据等,进行相应的信用评价和信息更新维护,对评价结果提供查询统计分析,在互联网门户提供相关的查询服务和公示,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个人守信自律。

加强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信用记录共享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各部门要实现资源共享,在工商、环保、金融、水电保障等方面建立联动制约机制,提高失信主体违约成本。各级行政部门要依托信用体系,积极探索在保障项目用海审批、环境资源保护、渔业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推行信用信息报告和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营造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海洋强省战略依法有序推进。

通过建立涉海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法人失信惩戒办法、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制度机制,全面真实记录、揭露、预警信用信息,将信用结果应用到项目用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燃油补贴发放、渔船改造补贴、评先评优管理等事项中。通过信用体系运行,不断提升政府公职人员和涉海企业、法人、个人的诚信意识和法规意识。

在三沙建立海洋经济城市信用示范区,把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作为海洋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不断提高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互联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工程。

1.建立完善互联网电子商务诚信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平台企业、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建立市场主体准入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并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2.建立健全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互联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将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互联网电商信用档案,依托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享。推行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网店实名制度、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行电子经销商责任主体、质量声明和先行赔付制度,由电商主体首先承担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传销活动、商业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披露、采集、共享、利用和存储等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守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店铺屏蔽、店铺关闭、查封账户、披露曝光等惩戒措施。

3.推动信用评价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六)医疗健康产业诚信建设工程。

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诚信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建立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对无证行医和违法医疗广告进行公开曝光。

2.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分类监管。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监管,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健全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医护人员医德定期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

(七)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完善现代金融信用服务体系,推进信用建设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和绿色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应用,提升海南金融业信用服务水平。

1.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系统内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和标准,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推动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扩大金融领域信用记录的覆盖面,逐步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信息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2.加强金融信用信息的服务能力。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投诉制度,加强投诉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强人民银行与银证保金融消费保护协调工作。

3.推进金融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广泛应用。加强信用建设,鼓励金融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与热带农业、旅游业等特色产业企业在各种证券市场融资,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决策、风险管理、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利用信用评价,开展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对海南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增强信贷投放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4.强化金融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将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与业务开展相结合,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金融业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5.推动金融行业及从业人员守信自律。加强制度约束,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将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开展金融行业诚信教育培训、信用文化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强化守信意识,营造守信自律的良好行业氛围。

(八)会展业信用品牌建设工程。

推动海南省会展业信用品牌建设,重点在海口、三亚、博鳌三个重点领域,加快建立覆盖展览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会展信用体系,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提倡诚信办展、服务规范。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实现信用分类监管。创新监管手段,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列入展览会总体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参展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参展企业质量承诺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展览会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能力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开展展会诚信建设的宣传普及,把诚信建设作为展会提升质量、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制定海南省展会诚信建设标准;推出海南展会诚信认证工作,制定认证工作程序;建立海南展会诚信建设网站,将会展诚信信息对社会公示。积极将展会信用品牌概念贯穿到旅游购物、海洋旅游、健康医疗、互联网产业、特色高效农业、航天产业等方面,着力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信用品牌展会。

(九)现代物流业诚信建设工程。

加强省内各相关部门的物流信用信息进行整合,推进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工商、海关、质检、税务、法院、银行、保险、安监等相关部门联合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准确地记录各类物流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按照共享目录和统一标准,及时交换共享。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根据物流业特点,对物流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创新信用产品,满足市场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物流信用服务需求。

鼓励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市场和社会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针对运输、仓储、代理等不同行业和不同运输方式分别制订信用考核标准,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对物流行业实行分类监管,有效建立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对守信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监督、重点监测或抽查的重点,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司法性、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惩戒,对违规失信的物流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主体的惩戒方式,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海口、洋浦、三亚、澄迈、东方、琼中等六个地区,建立物流信用集聚示范区,通过物流领域的试点为全面推进物流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十)医药安全诚信建设工程。

抓住国家实施医改、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重要机遇,创新海南医药企业的信用管理模式。在全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披露、信用奖惩、“黑名单”等制度,建立完善药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环节各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推进全省各地药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和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药品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或限制措施,将其列为日常监督、监测或抽查的重点,严厉打击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强化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抽查。

(十一)低碳制造与生态文明诚信建设工程。

率先在儋州、琼海、万宁等城市开展生态文明诚信建设示范区,充分发挥其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将低碳制造与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时期发展的重要引领。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企业低碳发展、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与公布制度、应对环境事故情况公布制度,健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核查,建立企业碳排放和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企业低碳、节能、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质检、银行、证券、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建立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信用考核和分类监管,加快建立环评、能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低碳、节能、环保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建设,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二)房地产建筑业诚信建设工程。

结合海南房地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和“海澄文”经济圈、“大三亚”旅游经济圈等布局划分战略,加快全省房地产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制定房地产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房地产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工程安全、工程环境评估、测绘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房地产建设项目信息、信用信息和案件查办信息。坚持将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实行动态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将企业、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十三)产业园区信用建设示范工程。

把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作为信用试点园区,大胆进行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园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信用园区向产业园集群发展的示范作用,积极探索可复制推广经验,逐步应用到旅游园区、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园区、物流园区、临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健康教育园区等六类省级重点产业园区。

建立园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需求机制,拟定采集指标、范围,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面采集园区企业信用信息,将所征集的企业信息进行整理、审核,上报、加载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提高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规模、质量及应用能力。

建立园区信用评价体系,扩大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结果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园区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外部信用评级,并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人才聘用、干部任用、评选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报告、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逐步争取引进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落户园区。引导金融机构结合信用园区,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园区企业信贷需求,改善信贷服务,加大投放力度。

制定激励、约束政策,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为信用状况优良的企业提供优惠措施,按规定奖励和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起到对失信者及潜在失信者的示范引导作用;失信惩戒机制是结合相关法律与行业标准,共享黑名单信息,形成联动机制,对失信行为产生事先的约束性。加大园区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发挥园区信用示范作用,创新信用化的发展模式,增强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的信用意识,全面提升园区信用环境。

(十四)区域经济圈信用建设示范工程。

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省内两个综合经济圈信用示范区:“海澄文”一体化综合经济圈信用示范区和“大三亚”旅游经济圈信用示范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与“海澄文”一体化综合经济圈、“大三亚”旅游经济圈的融合发展,强化信用管理在经济圈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建立适用于经济圈区域特色的信用体系,重点应用于旅游、金融、会展、商务、购物、教育、医疗健康、科研等现代服务业和低碳制造业。

经济圈各部门在开展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把信用管理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必备要件。建立健全示范区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对违法违规等典型失信行为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探索建立适用经济圈信用示范区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推进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在政务领域、市场领域、社会领域、行业领域的广泛应用。

五、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前提。发挥行业、地方、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对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交换,为信用信息的应用提供载体和平台。

(一)加快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根据《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的汇集和共享,纵向与国家及各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按国家、海南省出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信息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有法人基础数据库和自然人基础数据库以及各有关部门现有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各部门、各行业依法记录和归集行政审批和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着力消除“信息孤岛”,全面整合建立覆盖政府、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法人信用数据库和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关联系统。实现全省所有公共信用信息资源集中管理、互通共享和开放利用,实现与国家信用数据交换平台进行信用数据的交换和使用。

(二)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依托海南相关信息基础设施,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鼓励省级部门统筹建设覆盖省、市两级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金融、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教育、招标投标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归集整合本部门、本行业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三)促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公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征信系统,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互补。

促进社会征信活动系统建设。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依法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源。

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四)全面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采集信用信息,通过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实现全省不同行业、地区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交换共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各市县、各行业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明确责任、及时准确的前提下,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信用信息公开属性和查询权限,及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共享,对信息查询实行登记管理。

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六、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对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奖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受益优先、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的支持激励政策。

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约束。推动形成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应有惩戒约束,对重复失信、重大失信加重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信用审查。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支持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相应的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举报问题。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和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建立和完善海南省信用法规体系。制定海南省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依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并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加强诚信教育、促进信用文化发展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充分发挥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和文化支撑作用,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诚信文化宣传和主题教育活动,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倡导“人无信不立”的理念,努力营造“诚信为本、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社会氛围。

(一)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加强诚信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社区宣传栏等传播媒体,广泛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网上论坛、微博、微信、文字标语等形式和手段,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弘扬诚信文化。

开展诚信主题活动。结合“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海南”建设主题,宣讲信用政策法规,普及信用知识,积极营造“知信用、守信用”的社会氛围。鼓励各类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团体组织举办各类诚信创建、信用承诺和信用建设宣传活动,倡导文明诚信经商。

树立诚信典型。广泛开展道德模范、“海南好人”评选,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结合各行各业诚信创建活动,深入挖掘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人物、典型企业和典型事迹,让诚实守信者受到尊重。

加强警示教育。依法推进建立常态化“红黑榜”发布制度,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及时对典型失信案件、社会诚信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进行剖析和曝光,让失信者受到谴责并付出代价,树立鲜明的道德标尺和社会诚信风尚。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加强信用治理研究和信用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诚信建设的促进作用。

开展以信守承诺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推动企业树立“诚信第一”的理念,把“诚信立企”作为经营守则,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擦亮本地品牌,在国内外树立企业的良好信用形象。

鼓励企业通过建立诚信联盟、签署诚信共同宣言等形式建立守信公开承诺制度,从守法经营、合同履约、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到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逐步扩大守信公开承诺范围。

(三)开展信用研究,加强人才培养。

积极推动高等院校建立信用管理学科,开展在职信用教育和培训,广泛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研究,为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把信用管理列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重点学科,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在管理学科及相近学科下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在相关专业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增设信用管理方向,加强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信用从业人员培训。面向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举办信用建设和公共信用管理专题讲座和培训班,增强政府信用管理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信用专业能力。结合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和推进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广泛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培训,推广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不断提升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信用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邀请国内外信用专家来海南省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和培训研讨活动,进行信用知识和诚信理念的全员教育。

加强信用研究。依托省内科研机构,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结合信用立法、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政务诚信建设、个人信用建设、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奖惩机制构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等实际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信用领域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和学术交流,为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一)培育信用服务产业。

建立有利于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环境。依法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各地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消除信息壁垒,为征信机构等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大力推进网络媒体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规范与信用相关信息发布的程序和渠道,确保报道、评价等的客观、公正。培育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调动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认可或备案的征信机构提报信息的积极性。根据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业务需求及其信息系统建设条件,采取适当方式开通省域征信服务平台查询通道,降低信用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成本,丰富信用信息产品内容,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按照“行政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加快培育海南省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开展产品创新,促进征信产品专门化、多样化,推进信用评级服务专家化,建设依法经营、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逐步拓展省外业务区域,为货币和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促进海南省信用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的较快提升。

加大对信用服务产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政府要发挥好资源协调配置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要针对信用服务机构制定落实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励各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和创新示范领域率先使用社会信用服务产品。要积极搭建与国内外信用服务同业合作与交流的平台,建立业务合作和信息联动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建立信用服务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在国家信用法律法规框架下,加快制定符合市场化要求的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和方法措施,逐步形成结构完整、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使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依法规范开展,为海南省信用服务市场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依法加强征信业务监管,有序推进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管理。依法加强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任职信息管理,实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制度化,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素养,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投诉事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三)强化行业自律机制。

发挥省信用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行业信用建设。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征集会员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提高会员信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机制。要研究制定自律规约,加强规约的执行和监督,切实提高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水平。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向会员及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水平。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内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安排,要切实加强对信用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地区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积极实施信用建设专项工程,不断推进地区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省级各行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推动各市县的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各行业领域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人员保障,对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经费予以积极支持,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优先给予安排。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各级主流媒体在开展诚信褒扬、失信惩戒等方面宣传报道时,尽量减免宣传费用。

(三)强化监督考核。

将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开放共享、行政管理信用信息应用、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用建设宣传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县、省级各有关部门推进信用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情况作为评选表彰文明城市、文明机关、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