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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紫云自治县缘兴源天然饮用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水案例

发布时间:2018/06/29|来源:安顺市食药品监管局|专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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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用体系建设案例
 
2018年第6期
 
      案名:紫云自治县缘兴源天然饮用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水案

      案件情况:2017年12月13日,紫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170119124号),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0171119的桶装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DBS52/008-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17年12月14日,紫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170119124号)、检验结果告知书(紫市监检告字[2017]02号)送达。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0171119号的桶装水共计100桶,生产成本为2.5元/桶,销售价为3元/桶,该批次100桶装水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司法机关追诉紫云自治县缘兴源天然饮用水厂刑事责任的条件。

      处罚依据:紫云自治县缘兴源天然饮用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桶装水的违法行为。

       鉴于紫云自治县缘兴源天然饮用水厂一是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查找问题,及时整改,产品复检后合格。二是该批次不合格桶装水未对外销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紫云自治县缘兴源天然饮用水厂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的桶装水100桶销毁;

     (二)处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