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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9|来源: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栏: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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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根据《黄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和《黄石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的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社会文明和诚信水平,有效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信用城市创建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二、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管理范围

(一)守信红名单: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被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组监管确定的信用等级良好的信用主体名单,以及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二)失信黑名单:存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进行严重行政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确定为信用等级低下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三)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扰乱公共秩序,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或被多个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或暂无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三、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

(一)制定标准的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自行制定并已施行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规范)应对照国家或省级行业标准进一步论证完善。着眼创建国家信用城市,在国家或省级标准尚未出台之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职能和监管需要,出台试行标准试点实施。

(二)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

(三)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当事人对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认定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四)红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黄石网站等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四、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共享发布

(一)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名单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列入名单的事由行为、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以Excel格式规范记录)

(二)共享名单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同时,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市信用办)报送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市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供各单位共享使用。(以Excel格式报送,格式见附件1)

(三)发布名单信息。红黑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统分结合的原则,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有效期保持一致。重点关注名单信息根据失信程度,有选择地对外公开。

 1、统一发布。在各单位按规范程序完成红黑名单认定并按统一格式上报市发改委后,原则上,每2个月由市文明办、市信用办牵头组织召开一次全市信用“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每年组织1-2次全市文明诚信单位集中授牌仪式活动。同时,在黄石日报、黄石电视台、“信用黄石”网、黄石文明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黄石日报、“黄石发布”等媒体集中发布。

2、自行发布。由认定部门(单位)自行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发布本单位的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五、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政府部门应用  

(一)全面落实《黄石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暂行办法》。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财政支持、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全面落实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制度,加强红黑名单信息查询比对,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

(二)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及联合奖惩措施。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符合我市行业特点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构建“黑名单”信用修复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国家部委联合签署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制定行业内部奖惩及跨部门联合奖惩措施,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推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及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信用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措施。每月20日前,集中将联合奖惩案例以Excel格式向市发改委报送。(报送格式见附件2)

1、联合激励“红名单”诚信对象。对“红名单”对象,采取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提供公共服务优惠或减免服务,激励社会公众知信用、享信用。

2、联合惩戒“黑名单”失信对象。对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为“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依规果断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否决或禁入措施。

3、警示约束“灰名单”关注对象。对重点关注对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约谈警示、审慎办理、约束限制等措施加强监管,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有效期内经约谈警示后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六、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退出机制

“红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等规范应纳入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办法),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一)“黑名单”联合惩戒对象的退出机制。“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具体操作按《黄石市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实施细则》执行;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二)“红名单”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三)名单退出、奖惩解除机制。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七、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主体权益

(一)建立健全信息反映监督和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实。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单位)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二)建立健全信息更正和权益保护机制。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名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八、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的职责要求

黄石市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工作,在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文明办、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市人行)负责牵头,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建立“红黑名单”集中发布联席会议制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是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系电话:6365551,联系人:陈东升 吕鉴蕾QQ工作群:99744350工作邮箱:HSXYB2016@163.com )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联席会议无固定参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通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例会,也可随机召开专题会议。对列入信用“红黑榜”企业和个人的公开公示、褒奖惩戒措施落实及媒体宣传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主要职责是:

1、学习贯彻中央、省文明办和发改委及各有关部委加强信用“红黑榜”制度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我市推进信用“红黑榜”发布制度的措施办法;

2、研究确定信用“红黑名单”发布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限;

3、听取各成员单位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落实情况;

4、针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每个企业和个人,研究具体联合褒奖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5、针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每个企业和个人,研究具体联合惩戒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6、协调解决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7、商定开展全市性信用“红黑名单”宣传教育活动。

(二)市文明办主要职责:

1、负责将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工作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点督办内容,督促相关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2、与市发改委联合召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全市新闻发布会、文明诚信单位集中授牌、文明诚信主题周等活动;

3、及时通过黄石日报、黄石电视台、黄石文明网、“文明黄石”和“黄石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集中发布全市“红黑名单”及有关活动信息;

4、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及单位,加大公益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扬诚信企业、诚信群体、诚信人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5、及时总结我市红黑名单管理的创新做法,向国家文明办和省文明办及省以上新闻媒体报送反馈。

(二)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市人行)主要职责:

1、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日常沟通联络与信息归集;

2、与市文明办联合召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全市新闻发布会、文明诚信单位集中授牌、文明诚信主题周等活动;

3、归集、整理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黄石”网站的信用“红黑榜”发布和信用信息查询功能;

4、及时通过黄石日报、“信用黄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集中发布全市“红黑名单”及有关活动信息;

5、定期组织“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培训;

6、及时总结我市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的创新做法,向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及省以上新闻媒体报送反馈。

(三)各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1、据自身职责、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符合我市行业特点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使用和修复红黑名单信息;

2、抓好所辖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管理,及时发布红黑名单信息及奖惩措施;

3、及时将红黑名单认定及撤消信息,在认定(撤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范格式要求报送至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及市信用信息平台,并同时在部门门户网站及其它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

4、认真落实国家部委联合签署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制定并落实跨部门联合奖惩措施。并于每月20日前,以规范格式向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集中报送联合奖惩案例;

5、按要求参加工作联席会议,参与组织全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文明诚信单位集中授牌、文明诚信主题周等活动;

6、定期组织对“黑名单”企业和个人进行行业约谈培训,督促其整改并公开承诺;

7、及时向联席会议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8、加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及联合奖惩政策的宣传教育;

9、积极推进形成并梳理总结行业红黑名单管理的创新做法,及时向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文明办、市信用办及相关新闻媒体反馈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