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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票 “逃走”的是个人诚信

发布时间:2016/01/26|来源:新京报|专栏: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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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火车逃票将被纳入社会失信记录,失信当事人在出行、信贷等社会活动中受到制约。记者从北京铁路局获悉,北京铁路局明确,春运中伪造、涂改车票,无票乘坐火车等属于失信行为,将把当事人记入北京铁路局乘车诚信管理系统。
  
      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相信大多数人家都已经脱贫了,少有买不起火车票的。之所以有逃票等现象,也无外乎是为了省点钱,可是,一旦因为这个就丧失诚信,无立足之处,岂不是得不偿失。“人无信不立”,做人的根本是诚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以诚信为基础的。相信任何一家公司都是以诚信为衡量标准的。
  
      逃票,看似事小,但仔细分析,这不仅仅是个人道德的缺失,也涉及到法律等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一的“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购票乘车,是我们与铁路部门签订的君子协议,这不仅仅是对铁路服务应付的报酬,也是对我们个人权益的保障。而逃票行为不仅损害了铁路部门,还挤占了正常购票人员的利益。
  
      随着我国法制制度日渐完善,对于人民的诚信要求也日益增高。就在前不久,我国出台了国考作弊严惩的政策,个人信用记录有污点将影响就业等等。据了解自2014年9月1日推出“北京铁路局乘车诚信管理系统”至今,北京铁路局共计发出《无票乘车告知确认书》17534张。在今年春运期间,北京铁路局将对严重失信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对于无票乘车人员的失信记录提供给社会信用机构。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逃票并不是什么大奸大恶之事,但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行为,无论任何原因的逃票行为都是不可取的。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礼仪之邦”的美称,诚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要因为一张小小的车票,丢掉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