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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大数据安全条例: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公开

发布时间:2017/12/28|来源:贵阳日报|专栏: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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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贵阳市政府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请审议《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对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安全规范和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大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遵循政府主导、审慎监管、保护创新、权责统一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大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保密、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条例(草案)》规定,数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存储应当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数据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采取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防止数据被攻击、泄漏、窃取、篡改和非法使用。数据的应用和处理应当依法进行,涉及个人信息并且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采集对象如发现违法收集、存储、传输、应用其数据的,有权要求删除,发现其数据有错误的,有权要求更正,有关大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或者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