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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老赖”不能只判刑不赔钱

发布时间:2018/07/05|来源:红网|专栏:本期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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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上午,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黄淑芬当庭表示将上诉。(6月28日《北京青年报》)

时隔将近三年之后,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的黄淑芬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虽然这只是一审判决,刑罚力度也有点轻,与大众的期待有不小的差距,但终究是迟来的正义,在法律上对“教科书式老赖”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定性。

但是,我们需要清醒看到的一点是,“教科书式老赖”被判刑,只是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而被法院判刑,与他这将近三年的“老赖”行为没有关系,“教科书式老赖”不是因为“老赖”行为而被法院判刑。相反,虽然“教科书式老赖”已经被判刑,要遭受牢狱之灾,但之前法院判决的85万元赔偿金,即使在舆论压力之下,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完全支付给受害人的家庭,还只是给受害人赔偿了区区9万元的赔偿金,其中3万元是“教科书式老赖”被刑拘后,其家庭支付的3万元,另外6万元是法院强制执行的,还剩下75万元赔偿金没有支付。

换句话说,“教科书式老赖”本人虽然被法院判刑了,但“教科书式老赖”的“老赖”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教科书式老赖”仍然还是一名名副其实的“老赖”,只不过由之前逍遥法外的“老赖”,变成了在监狱里坐牢的“老赖”。如果“教科书式老赖”最后只是坐8个月的牢,赔偿金仍然不支付给受害人家庭,还是拿“教科书式老赖”没有任何办法,那么无疑将进一步伤害了受害人一家的感情。

法律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法律的底线功能。对“教科书式老赖”,除了要追究其犯下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必须追究其当“老赖”的法律责任。否则,不但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反而在客观上还会助长和纵容“老赖”行径,让很多“老赖”觉得大不了多坐几年牢,反正就是不赔钱。

一方面,法院必须对“教科书式老赖”需要赔偿的赔偿金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尽快让“教科书式老赖”家庭向受害人家庭付清剩余赔偿金。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必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教科书式老赖”的刑事责任。以“教科书式老赖”在这近三年的“老赖”行径来看,显然已经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且情节比较恶劣。根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对“教科书式老赖”,既要对她本人判刑,又要让她的家庭赔钱,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