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专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按5000-10000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以上按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3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 《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4 |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行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有上述行为之一,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文化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文化部门可以并处1000-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5 |
(一)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文化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文化部门可以并处1000-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6 |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文化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文化部门可以并处1000-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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