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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出台工作办法规范执纪审查专题会议

发布时间:2018/05/03|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专栏:专项治理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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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阳市纪委监委出台《执纪审查(调查)专题会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对执纪审查(调查)专题的研究内容、出席范围、决策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推动专题会议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不断提升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工作办法》指出,针对监督执纪、审查调查中的常见风险点,将四种情形列为召开执纪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定期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对符合立案条件且经批准立案后,集体研究确定审查(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对重大案件进行终止审查。同时对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也需在专题会议上进行研究。

《工作办法》要求,为严防跑风漏气,严守保密红线,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的参会人员。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的专题会议,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联系)领导和相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出席,视情况可请市委巡察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研究确定审查(调查)相关方案。决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专题会议,由纪委监委机关领导集体研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列席,批准区(市、县)纪委监委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的,区(市、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市纪委监委联系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分管(联系)领导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列席。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终止审查的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及其分管(联系)领导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及其分管(联系)领导出席。其他需要研究事项的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出席人员。

《工作办法》强调,执纪审查专题会议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一事一研”制度,集体依规依纪依法研究,按程序作出决策。确定会议议题的提出程序后,在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中,需要提请专题会议研究的,由承办部门负责提出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筹拟制会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纪委监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实行专题会议研究内容“双记录”模式,即由承办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会议研究事项进行记录,最大程度减少漏记、误记和错记现象。严明会议纪要编发程序,明确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会议研究的事项和决议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与承办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报纪委监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审批,并在办公厅统一登记文号后统一印发相关部门。